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

点击数:601 | 发布时间:2025-03-01 | 来源:www.jajxj.com

    伴随国内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治的不断进步与健全,专家证人规范在国内有了初步的需要与进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作为专家证人规范中的一种特殊种类,主如果指具备法律、会计、审计等有关常识的法务会计专业职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讲解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本文在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的内涵进行界定和剖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符合国内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的构想,以期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运行。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 鉴别人 证据
    With the developing of Chinese market economy and economic law, the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 has its original demand and development at China. The expert witness of forensic accounting, as a special type of the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 is a litigation activity witch the forensic accountants explain and refer to accounting evidence at court using their accounting, aupting and law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This paper pscusses the meaning of the expert witness of forensic accounting and tries to put forward the proposition of the expert witness of forensic accounting which conforms to the Chinese conptions in order to solve economic pspute efficiently and to promote socialistic market economy in good motion.

    Forensic accounting Expert witness System Appraiser Evidence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好的市场秩序的打造需要法律加以维系。伴随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专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法务会计这一新的交叉科学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壁垒,将会计、审计剖析与法律判断融为一体。同时从国内的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法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做出剖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类专业常识,在这种矛盾的状况下,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需要看上去尤为突出。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大家已经不再可能通晓万物,但大家需要对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愈加多的专家证人。在专业分工的年代里,大家需要专家来帮助陪审团对于普通人不甚知道的事物进行审察。”①本文试从其内涵、必要性和具体规范设计的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进行研究,以期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更好的承担固有些职责,发挥其应有些用途。

    1、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的内涵剖析

    专家证人规范作为英美法系原本所特有些一种法律规范,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备相应专业常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常识发表建议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早在十四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不过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而且由法庭指定。在十八世纪将来,伴随科技的不断进步,对专家证人的需要愈加广泛,单纯的法庭指定的方法已经难以满足诉讼规范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需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不断进步。对专家证人规范的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第702条做出规定,“假如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常识可以能够帮助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执的事实,那些因为他的专门常识、方法、经验、教训或教育而拥有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建议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国内现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不再是单纯的鉴别人规范,而是将鉴别人规范和专家证人规范的加以融合。其依据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②关于专家证人规范的内涵,国内学者有不一样的看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看法觉得“具备相应专业常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常识发表建议,做出某种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③。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作为专家证人规范中的一种特殊种类,主如果指具备法律、会计、审计等有关常识的法务会计专业职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不同,最明显有什么区别在于其所提供的证言的性质上。普通证人只能基于其目击或者察看所得,对发生的事件做出一种感性的判断,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可以超越他们的感性来作证,依据其学会的法务会计专业常识和从业经验对所涉案件做出理性和科学的判断。其基本特征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业性。专业性是指作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在法务会计范围需要具备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常识和熟练的技能与经验,这种专业水平应达到可以对诉讼中涉及法务会计的特定事情进行科学剖析、判断的需要。

    第二,非裁判性。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专家报告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者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不可以对案件事实直接进行裁决,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的判断。专家报告只不过案件证据中的一种,其是不是具备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需要经法庭审理才能确认。

    第三,严格限制性。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适用不是无限的,具备严格的法律限制性。其体目前三个层面:第一,在诉讼中只有出现合理必要的情形时才适使用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比如,英国专家证人指南第8条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基本目的和相适应原则需要,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专业常识的事情:(1)界定并就当事人之间的系争点达成一致;(2)帮助评价案件的是非黑白;3.帮助明确或评估争议金额;(4)明确案件可能尽快和解和公平救济的基础。”第二,在浅易程序的案件中,不适使用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适用浅易程序的案件总是情节简单,事实了解,涉及到的会计专业问题并不复杂,因而不必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有法定的数目限制。如加拿大证据法第8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控方或辩方或任何当事人有权依法传唤专家证人提供建议证据,但未经法院或主审法官许可的,各方传唤的专家证人不能超越5名”。

    第四,依靠性。在英美法系各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并由当事人支付其成本。国内也是这样,司法讲解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备专门常识的职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成本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这样来看,作为当事人诉讼武器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总是依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建议。它与当事人形成某种利害关系,在作证时带有某种倾向性不可防止。

    第五,公正性。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使命在于运使用方法务会计专业常识为法院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服务。虽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具备某种程度的依靠性,但公正性却是其本质特征。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对抗性的诉讼体制,需要专家在审判开始前需要公开专家证据,并要同意有关者的质询。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据遭到了严密的批判性审察,这至少形成了对不负责任的专家证言的威慑机制。其次,大部分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不像普通证人一般只作证一次,他们的行为具备反复性,对其而言,树立并保持好的信誉至关要紧。不真实的法务会计专家证言极大概对其职业生涯导致非常大程度的破坏,其经济收入也没办法保障。因此,从现代意义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应该有所谓原告的专家或者被告的专家,法务会计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委托当事人,专家应尊重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公正无私。 [1]

    2、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的必要性

    在诉讼机制很完备、专家证人已适用多年的美国,威尔曼仍有如下的结论,“在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法院里,我敢说在半数的案子里,专家证人所提的证据对陪审团的公正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怎么样面对这类证人,也益显要紧。” [2] 具体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地位也是这样。笔者试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本身和国内现存鉴别规范的缺点两个方面着手,剖析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的必要性。

    (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是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进步的需要。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进步到一定量的势必产物,其目的是通过法务调查获得有关会计师从业资格证据资料,并以委托人或法庭能同意和理解的形式给予陈述或讲解,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法务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研究怎么样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时提供有用的证据信息。在法务会计所涉及的很多经济诉讼活动中,很多问题都涉及到专业性最强的会计与财务问题,但法官和代理诉讼活动的律师没可能也没必要拥有完备的会计和审计的专业背景。他们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专家帮助查明有关事情的因果关系,提供给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各方所能理解的通俗有效的信息,使法官充分知道争议的专业问题,进而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的打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时尚。

    (二)国内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别结论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鉴别人规范一直是国内鉴别规范的主体,但单一的鉴别人规范因为体制上的种种缺憾使其自己存在着很多没办法克服的弊病,这使得打造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规范有其必要性和势必性。具体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内现在立法只对鉴别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觉得需要鉴别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别部门鉴别;没法定鉴别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别部门鉴别”, [3] 缺少对鉴别人的资格、责任等具体规定。这种立法情况使得整个鉴别规范体系参差不齐,十分混乱。第二,鉴别机构重叠,缺少应有些权威性。因为国内有关鉴别的很多具体规定是由国家各部门分别拟定的,这种内部性使得部门规定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承认。就法院本身而言,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鉴别部门,负责本法院的有关技术鉴别,但可信性和权威性不足。同时,鉴别市场不发达,有些案件鉴别部门只有一个,业务量大,怠于鉴别;有些案件查找并确定鉴别部门很不简单,鉴别部门缺失。第三,鉴别职员由法官直接选任,总是只有一个,不需要出庭质证几成惯例。这类原因综合起来使得鉴别结论没办法经过当事人的充分质证,法官进而没办法判断鉴别依据的事实是不是靠谱与鉴别方法和办法是不是科学,不可以有效地发现鉴别中存在的问题。法官片面的采纳鉴别结论,会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形成威胁。最后,鉴别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尚未真的打造。不一样的鉴别机构对同一案件得出的鉴别结论大相径庭的现象很常见,使鉴别规范的公信力大优惠扣。故意做出错误鉴别或过失做出明显错误鉴别的鉴别机构或者鉴别职员几乎不被追究责任,这种只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的鉴别机制势必影响这一机制用途得发挥,也容易产生鉴别腐败。正是这类弊病的存在,使得国内鉴别人规范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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